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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事关萍乡补充工伤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26-06-26 点击数: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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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第一问: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A

答:作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遭受职业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更充分更全面保障的制度体系,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Q

第二问:参加了工伤保险,还有必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吗?

A

答:《萍乡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为以下人员进行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是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含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人员”)。

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能够减轻用人单位风险负担,提高工伤保障待遇。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Q

第三问:九类“特定人员”指的是什么?

A

答:九类“特定人员”指的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

一是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

二是实习生、见习人员及规培、进修人员。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不小于16周岁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中的规培和进修人员;

三是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及其他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等;

四是集体组织、合作社聘用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中不超过70周岁的聘用人员;

五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教职人员。依法成立的各类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中不超过70周岁的工作人员,以及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

六是村(社区)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中不超过70周岁的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是新就业形态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国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参保范围且在平台企业从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

八是注册志愿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九是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Q

第四问: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A

答:(一)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年或按月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三)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特定人员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行业基准费率的30%)。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二类行业费率(0 .52%)标准缴纳。

Q

第五问:补充工伤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A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江西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自动同步关联补充工伤保险生成缴费信息,可以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渠道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新增职工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企业经办网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同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登记,特定人员由用人单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萍乡市辖区范围内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营业执照所属行政区域,前往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时如实申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后即可通过税务部门渠道缴费。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前24小时内办理变更登记。

Q

第六问: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哪些?

A

答:(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3.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生活护理费;

3.目录外工伤医疗费。

(三)本条规定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抵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费用。


案例:以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致十级伤残为例测算;在工伤保险结算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额外支付以下待遇:

1.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医疗费总额10000元 一工伤基金已支付8000元)*自费报销比例75%=15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缴费基数3915元*5个月=19575元;

3.住院护理费:150元/天*10天(以就诊机构护理证明开具的天数为准)=15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缴费基数3915元 *1个月=3915元。

注:以上测算结果为预估,受伤残等级、第三方责任、缴费基数、诊疗机构护理证明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金额请以业务办理时实际核定结果为准)

Q

第七问: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A

答:(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基金支付(含待遇提升部分)的项目:

1 . 一次性身亡补助金;

2. 丧葬补助金;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4.伤残津贴;

5. 生活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 职业伤害医疗费(含目录外医疗费);

9. 辅助器具配置费;

10. 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 一次性伤残职业补助金;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3.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其中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职业补助金。


案例:以特定人员身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致十级伤残为例测算

1.职业伤害医疗费:医疗费总额10000元一自费3000元=7000元;

2.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2000元*自费报销比例75%=150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缴费基数3915元*7个月=27405元;

4.住院护理费:150元/天*10天(以就诊机构护理证明开具的天数为准)=15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天*10天=250元;

6.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缴费基数3915元 *1个月=3915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缴费基数3915*5个月 =19575元;

8.一次性伤残职业补助金:缴费基数3915*5个月 =19575元。

注:以上测算结果为预估,受伤残等级、第三方责任、缴费基数、诊疗机构护理证明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金额请以业务办理时实际核定结果为准)

Q

第八问: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A

答: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承保机构负责初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申报基本工伤待遇时,企业经办人应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提交以下补充工伤申报材料:补充工伤待遇申报表(单位盖章)、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工伤结算单、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由第三方保险机构快速审核,赔付至企业/职工账户。

Q

第九问:补充工伤保险生效时间?

A

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自参保登记缴费次日起生效。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补充工伤保险自动失效。职工领取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双方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如有疑问,可拨打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含经开区):0799-6856572

安源区:0799-6668191

湘东区:0799-3377177

芦溪县:0799-7551968

上栗县:0799-3862898

莲花县:0799-7221334


编辑:李锡念

来源:萍乡市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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