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严处!芦溪公布8起典型案例
2025年,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市场监管局的精心指导下,统筹发展与安全、服务与监管,各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药械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各领域。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同时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芦溪县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5年4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芦溪县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顺顺利利”组合烟花、“富贵红”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引燃时间、筒体之间安装隔板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溪县新泉乡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2025年5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泉乡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钙镁磷肥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有效五氧化二磷(P₂O5)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溪县南坑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5年5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芦溪县南坑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坑镇某超市采购的红线椒、樟树港辣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红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樟树港辣椒联苯菊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溪县上埠镇某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2025年6月18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埠镇某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泡椒味手切笋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溪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2025年7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溪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计量控制主板、电脑主机和通信控制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该加油站3支加油枪进行鉴定,经检验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士0.3%,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站存在对该站加油机的计量控制主板进行篡改,破坏计量准确度的行为。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溪县芦溪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5年7月21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溪县芦溪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抽样检验工作。经检验,该车行的一款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GB 4220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溪县芦溪镇某家居生活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2025年9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溪县芦溪镇某家居生活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我局收到匿名举报称当事人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对其打电话推销装修。经查,当事人未经业主同意,收集了芦溪县部分楼盘业主姓名、电话、房屋面积、楼栋房号等个人信息,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上述楼盘的业主推销房屋装饰业务。
当事人未经业主同意,收集、使用其房屋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芦溪县芦溪镇某卫生所使用劣药案2025年4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芦溪县芦溪镇某卫生所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阴凉柜中摆放的“黑顺片”中药饮片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黑顺片”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广大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编辑:李锡念)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