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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单位将施工泥浆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 罚款十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03 点击数:1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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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萍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一起施工单位将施工泥浆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案件,对施工单位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2023年4月7日上午11时39分,萍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五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施工单位在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武功山大道以北,常青路以东施工工地,将施工泥浆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当场进行勘验问询,拍摄现场图片,确认违法事实后,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4月10日上午10时26分执法人员到施工工地复查时,发现施工工地未整改,仍将施工泥浆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市城管局决定对此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对施工单位发放了《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表示会整改到位。

    2023年4月25日上午,当事人随同执法人员到工地附近井盖复查,发现施工单位已设置二级和三级沉淀池,整改到位。

 

    本案中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城管局依法对当事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并于2023年7月18日结案。

    下一步,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合理规范污水排放、处理行为,防治城镇水污染,市城管支队将采取宣传教育和巡查严管的方式,多方发力,以执法促规范,以规范护民生,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法条链接

    违则:《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罚则:《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锡念)

来源: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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