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出入证进小区 保安暴力阻拦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7-13 点击数:8896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11月11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害人钟某骑电动车欲进入萍乡某小区时,因无出入证件被被告人李某某(案涉小区保安)阻拦,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将钟某和电动车推倒在地,钟某爬起后持矿泉水瓶敲打李某某的右耳部,李某某随即将钟某摁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钟某头部。之后,钟某拨打电话报警。侦查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将李某某、钟某带回萍乡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钟某右腕舟骨骨折、左眼球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1月11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害人钟某骑电动车欲进入萍乡某小区时,因无出入证件被被告人李某某(案涉小区保安)阻拦,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将钟某和电动车推倒在地,钟某爬起后持矿泉水瓶敲打李某某的右耳部,李某某随即将钟某摁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钟某头部。之后,钟某拨打电话报警。侦查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将李某某、钟某带回萍乡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钟某右腕舟骨骨折、左眼球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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