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已婚身份谈恋爱,交往期间让对方花费4.6万元?法院:全额返还!
本以为在网上遇到了想共度余生的“真爱”,不惜花重金表达心意,没想到“女友”早已结婚生子。近日,上栗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隐瞒已婚事实的甄某(化名),最终将4.6万元如数返还给贾某(化名)。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贾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了甄某的个人展示视频,心生好感后主动私信聊天。交谈中,甄某称自己单身,贾某也表明单身,二人相谈甚欢,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甄某频频以商品代付的形式让贾某为其买单,并以各种名目主动索要财物。贾某为表达爱意,也多次向甄某转账。聊天中,甄某更是甜言蜜语,屡次表示“想跟你好好过日子”,希望贾某尽量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二人线下也曾见过三次面。
然而好景不长,2026年1月,贾某因实在无力应对甄某以消费为由的频繁索取,提出了分手。分手后,贾某才从他人处得知,甄某在和自己交往期间其实是已婚已育状态。深感被骗的贾某,一纸诉状将甄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代付及转账共计4.6万余元。
钱款都已转化成具体物品,自己只同意退还相应的物品,且这属于正常恋爱花销,最多只愿退50%。
贾某则坚持认为甄某隐瞒真实婚恋状态,假借恋爱名义持续索要财物,违背诚信和公序良俗,属于民事欺诈,理应全额返还。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与甄某进行沟通,并展开了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你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在网络上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本身就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法官严正指出,“在此前提下,你又反复用‘想好好过日子’之类的话,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向你给付财物,这已经构成了民事欺诈。”
法官进一步向甄某阐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外,像甄某这样以虚假的婚恋身份,在网络社交平台持续索取他人钱财,如果情节严重且拒不返还,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开始,甄某十分抗拒,坚称是贾某自愿赠与。但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并清晰告知其刑事、民事法律后果后,甄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法律风险。最终,她同意向贾某一次性返还4.6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网络社交真假难辨,以婚恋为名索取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保护正当的情感赠与,但绝不保护以欺骗手段、违背公序良俗获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本案中,甄某刻意隐瞒已婚已育的真相,虚构单身身份,以“共同生活”为饵诱使对方赠与钱财,属于典型的欺诈。贾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赠与行为,有权主张撤销,索要回钱款。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
网络交友擦亮眼,甜言蜜语莫轻信。
对交往对象的基本婚恋情况要注意核实,不要被甜蜜话术冲昏头脑。
大额转账留痕迹,发现被骗勇维权。
涉及大额财物的赠与、代付等,务必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一旦发现对方存在隐瞒婚恋状态、虚构事实等欺骗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红线不可碰,情感诈骗必担责。
利用虚假婚恋身份索要钱财,不仅可能面临全额返还,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李锡念
来源:上栗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