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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公布一批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10 点击数:1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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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违法改装车辆、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等行为,则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巨大威胁。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让道路变得不再安全,让每一个出行者都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

     为向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企业、行业从业人员普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教育警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将5起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徐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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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18时10分,萍乡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张强、熊志丰等人在萍乡市湘东区S311高速挂线荷尧路口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贵CG6792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爆竹。经调查,贵CG6792车辆所有人为贵州祥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某某为贵CG6792车辆的驾驶员,车辆实际经营人为徐某某本人,贵CG6792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货运。当时贵CG6792车辆上装载有966件爆竹(该物品属于危险品1类4项),从湖南省醴陵樟树花炮厂出发,前往贵州遵义。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系初次使用总质量4500kg以上普通货运车辆从事该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92的处罚基准,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莲花县宇捷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赣J52253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2026年1月9日11时1分,萍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熊志丰、张强等人在湘东区麻山镇桐田村路段处巡查,发现赣J52253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该路段,涉嫌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执法人员敬礼并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询问,赣J52253车为莲花县宇捷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李某某为该车驾驶员,车上载有瓷泥。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驾驶员驾驶该车前往就近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配合执法检查。经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70.05吨,车货总质量限定49.000吨,超限21.05吨,超限率42.96%,违法程度一般。莲花县宇捷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莲花县宇捷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6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上海仁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沪A98659D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驶公路案

2026年1月29日9时5分,萍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熊志丰、张强等人在319国道源湴路段处巡查,发现沪A98659D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该路段,涉嫌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执法人员敬礼并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询问,沪A98659D车为上海仁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陈某某为该车驾驶员,车上载有裸石。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驾驶员驾驶该车前往就近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配合执法检查。经称重检测,车辆为6轴,车货总质量77.25吨,车货总质量限定49.000吨,超限28.25吨,超限率57.65%,违法程度严重。上海仁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上海仁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高安市坤达物流有限公司赣C1588W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驶公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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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14时13分,萍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熊志丰、张强等人在319国道三山路段处巡查,发现赣C1588W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该路段,涉嫌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执法人员敬礼并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询问,赣C1588W车为高安市坤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骆某某为该车驾驶员,车上载有石子。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驾驶员驾驶该车前往就近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配合执法检查。经称重检测,车辆为4轴,车货总质量98.70吨,车货总质量限定31.000吨,超限67.70吨,超限率218.4%,违法程度严重。高安市坤达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高安市坤达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萍乡市骏峰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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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7日10时49分,萍乡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熊志丰、张强等人在萍乡市湘东区G320长春村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赣J4983挂(车头为赣J27306)加高栏板擅自改装,执法人员熊志丰、张强等人向该车驾驶员李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对其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执法人员测量显示该车车厢栏板高度与其《道路运输证》照片明显不相符,赣J4983挂车辆车厢栏板高为190CM,该车辆货厢栏板核定高度是60CM,擅自改装加高130CM。赣J4983挂为萍乡市骏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其擅自加高车厢栏板130CM,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修订版)》序号97,违法程度较重第1条增加车辆外廓尺寸高超出60CM以上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锡

供稿: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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