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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 被除名!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4-11-03 点击数: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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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广西鹿寨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9月1日批准入伍青年廖某某,因个人思想原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退回。


通报显示,廖某某,男,壮族,2000年出生,鹿寨县鹿寨镇青年,西北民族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院2024年应届毕业生。


2024年下半年,廖某某自愿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9月1日被批准应征入伍,批准书号:(2024)桂字第009995号。


入伍后,被分配到南部战区空军某部训练。该同志9月18日入营,9月24日以来多次自称不喜欢部队生活,难以适应部队,受不了部队严格的规章制度,9月25日、9月28日、10月4日、10月20日四次向连队提出书面不愿服役申请。经新兵班长、连队干部、县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人武部领导以及家长亲戚反复做思想工作,讲清拒服兵役的相关政策法规、严重后果和真实案例,仍坚持不愿服役。


10月10日,廖某某在《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审批表》上签字。鉴于该同志反复教育无果仍拒绝履行义务,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根据《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部队于10月24日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依规退兵。


廖某某拒服兵役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给军队和地方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青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条、中央军委《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第3项第4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3项第9条第4款,以及本人签订的《依法服兵役承诺书》,现对廖某某作出以下处罚:


(一)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报市征兵办纳入“信用柳州”信息平台,通过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征兵办、县人民法院)


(二)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政策,并处以罚款55737元(2024年鹿寨县义务兵优待金18579元的3倍标准),罚款由鹿寨镇人民政府收缴,上交至县财政局,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工作经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鹿寨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人民法院)


(三)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及其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政府通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责任单位:鹿寨县公安局)


(四)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五)自政府通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其毕业学校,取消其学费补偿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西北民族大学)


(六)采取实名的形式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在全县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进行通报,时间不少于7天,教育警示本区域内适龄青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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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个人和家庭承担严重后果

(编辑:李锡念)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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