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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13人!萍乡一地警方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点击数: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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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湘东公安持续发力

加大对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捣毁藏匿在湘东镇的

两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人

查获大量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和烟火药

其中

非法生产“大西炮”爆竹团伙中的

组织者 生产者6人

非法生产“大地开花”烟花团伙中的

组织者 生产者3人

介绍房屋  提供房屋者2

均被刑事拘留


从事非法运输的2人

行政拘留

经查

这两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

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情况下

在湘东镇租用民房和闲置厂房

非法生产“大西炮” “大地花开”等烟花爆竹

从中获利近8万元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湘东公安提示

    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仅扰民、污染环境,而且易给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法规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李锡念)
来源:平安湘东微信公众号、湘东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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