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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3人非法制造 储存烟花爆竹获刑

发布时间:2023-08-05 点击数:1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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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却有人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之度外,以身试法。

近期,湘东区有3人因非法制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获刑!请大家引以为戒,时刻把安全放心上。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黎某于2022年底租用一间位于荷尧镇的废弃老屋,搭建了一个水泥台面用于生产烟花,被荷尧派出所查获。经侦查查明,黎某在未得到任何相关部门的许可下私自生产烟花爆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近日,经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23年年初,排上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人正在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并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龙某、胡某等人。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邀请龙某等人为其非法制造冲天炮,现场查获部分烟火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近期,经湘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警方提醒:

烟火药制品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爆炸物,一旦引发火灾、发生爆炸等事故,极易造成灾难性后果,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处的性质、规模和数量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30000元现金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799-3232061


相关法律链接

1、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李锡念)

来源:平安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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