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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赠与第三者钱财11.6万余元!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2023-05-29 点击数: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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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萍乡中院审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其丈夫赠与财产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钱财11.6万余元。

    刘某与陈某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至今。陈某在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多次向肖某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钱款,转账金额包含13.14、1314、520等特殊暧昧数字,并为肖某购买手机、支付装修材料款等,合计价款11.6万余元。

    刘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肖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向肖某赠送钱款及物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其接受的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进行不正当感情交往,与公序良俗相悖,且陈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系擅自处分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处分,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肖某应将受赠的钱款等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双方只有相互尊重、理解、关爱,婚姻才能长久,家庭才能幸福。《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之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同时,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赠与他人夫妻共有财产,且是基于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编辑:李锡念)

来源:城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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