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居民因房贷逾期被开发商起诉
发布时间:2023-05-09 点击数:9972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莲花县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贺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总房价为74万余元,根据约定,贺某支付首付款15万,余款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莲花县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贺某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因被告逾期还贷,致使莲花县某房地产公司保证金被银行划扣,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代贺某偿还本息。
为此,房地产公司将贺某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并要求判令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判令要求贺某协助配合其撤销合同备案、预告抵押、注销购房款发票等一切合同解除工作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及补充协议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莲花县某房地产公司依约承担了保证责任,依约可以向贺某行使合同解除权,莲花县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莲花县某房地产公司的诉求。
(编辑:李锡念)
来源:莲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