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治>当频繁接到售楼处的销售电话 他决定起诉维权……

当频繁接到售楼处的销售电话 他决定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29 点击数:10146
0

你是否有这样的经历?频繁接到售楼电话,不堪其扰,苦不堪言,只能一挂了之。小张(化名)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但他决定起诉……这样的案子,法官该如何处理?

近日,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小张在网络上看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布的地产项目案名有奖征集活动。该活动期间,小张在网上进行了多次案名投稿,并登记了其使用的多个手机号码。此后,小张的多个手机号码均开始频繁接到A公司开发的多个楼盘、不同销售人员的大量推销电话,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小张的正常生活,使其不堪其扰。小张称,其从未到过苏州,也无意在苏州买房,A 公司的频繁推销对其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在多次报警及投诉未果后,小张无奈诉至法院。


审理中

A公司认可曾开展过该项案名征集活动并获取了小张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但否认上述信息由其泄露。同时,由于小张提供的部分销售号码经当庭拨打已经不存在,A公司同时否认系其销售人员号码,仅认可其中个别号码为其销售人员。小张另当庭播放了其保留的部分通话录音。承办人在综合双方证据及陈述后,考虑小张作为被侵权的个人,已经对侵权的事实初步举证,从举证能力看,小张作为普通人,也不具备对A公司内部销售渠道及所收集信息的管理等信息的举证能力,重新分配了双方的举证责任。

最终,A公司同意与小张调解,当庭向小张赔礼道歉,并承诺立即删除小张在其处留存的个人信息,未经小张同意不再向小张进行电话推销。同时,赔偿小张经济损失两千余元。


法官评析

信息技术的飞速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对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曾遭遇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也无时无刻不处于个人信息侵权的风险中。个人信息作为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属于人格权保护范畴。自然人有独立人格,有权防范他人不当处理个人信息。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更是于2021年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案中,A公司通过举办项目案名征集活动,获取小张的个人信息后,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信息用于其销售渠道的多个项目营销中,侵害了小张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对其造成损失。经过本案处理,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也对房地产企业在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过程中的违法隐患敲响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编辑:李锡念)

来源: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

在线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会员
    在线评论用户手册,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评论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

查看评论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