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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多次小数额盗窃 您真“刑”

发布时间:2023-03-23 点击数: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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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一些“小偷小摸”之人自作聪明将盗窃目标锁定为几块、几十块、几百块的财物,自以为盗窃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就能“逍遥法外”,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以身试法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刚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的被告人潘某某在我县城区内,以趁被害人对自身财物疏于管理之机,将被害人A某深夜停放在路边汽车内的工具、被害人B某放在正在营业商铺内的皮包(包内未放财物)、被害人C某的宠物狗……财物盗走,短短两个月间先后7次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潘某某在因盗窃被澜沧县公安局处以三次行政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后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结果

    最终,被告人潘某某被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编辑:李锡念)

来源:澜沧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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