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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发生事故 上栗一车主被索赔94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04 点击数:9832

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搭乘人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此前,上栗县周某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偶遇同村的林某。周某热情邀请林某乘坐自己驾驶的车辆,顺路带其回家。随后,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带。


不想在行驶途中,周某驾驶车辆因避让不及撞向山体,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林某起诉周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驾驶的小轿车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林某,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般过失行为,故本案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可减轻周某的责任。对于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法院酌定周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59万余元,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共计25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但鉴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驾驶人即同乘提供者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须谨慎驾驶。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编辑:李锡念)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上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