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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萍乡经开区已查处多起!

发布时间:2024-07-05 点击数:9959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

连日来

开发公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多渠道收集线索

强化巡逻防控

加大现场查控力度

全面深入开展

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全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并于近日先后查处数起

非法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案件一

7月1日,玉湖派出所在某商户阁楼查获烟花爆竹若干,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经查,该商户负责人李某某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目前,李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依法对其现场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件二

7月2日上午,福田派出所设立卡点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时,查获黄某某非法运输引线,民警根据此线索开展深入调查,又查实引线厂老板谢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目前,黄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谢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

案件三

7月3日,彭高派出所在辖区开展专项巡查时,在某店现场查获烟花爆竹若干。经调查,该店铺未获得售卖许可,属于违法储存、销售爆炸违禁品,店铺老板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已依法被刑事拘留。

案件四

7月3日,洪山派出所在清查时,发现某店铺内存放多箱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品。同时,该店经营者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清点收缴,该店经营者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接下来,开发公安将继续深入摸排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买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重点巡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高发地区,一旦发现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提醒广大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遵守禁燃禁放规定,做文明守法好市民。同时,欢迎广大居民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积极拨打110举报。

禁止燃放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辑:李锡念)

来源:萍安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