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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13人!萍乡一地警方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点击数:9810
近日

湘东公安持续发力

加大对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捣毁藏匿在湘东镇的

两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人

查获大量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和烟火药

其中

非法生产“大西炮”爆竹团伙中的

组织者 生产者6人

非法生产“大地开花”烟花团伙中的

组织者 生产者3人

介绍房屋  提供房屋者2

均被刑事拘留


从事非法运输的2人

行政拘留

经查

这两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

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情况下

在湘东镇租用民房和闲置厂房

非法生产“大西炮” “大地花开”等烟花爆竹

从中获利近8万元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湘东公安提示

    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仅扰民、污染环境,而且易给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法规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李锡念)
来源:平安湘东微信公众号、湘东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