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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因工受伤何人担责?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7-12 点击数: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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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2.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1958年出生,是一名农民工,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时左右,在给被告陈某的超市改建进行拆墙过程中,被房屋顶部吊顶板突然掉落砸伤,造成原告李某全身多处受伤,之后被送进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1899元,其中被告垫付医药费19933元。


2022年4月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出院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陈某协商赔偿事宜,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接受被告的雇请和指示,在固定的场内提供单纯、继续性的劳动力,以满足被告的需要,并非以其专业的技能提供劳务成果,故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接受提供劳务方未为原告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对原告损伤有过错;原告李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工作中疏于防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综合全案,原、被告对原告的受伤结果各承担50%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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