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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网络女主播违约跳槽,公司索赔50万元!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1-30 点击数: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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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判决“95后”网络女主播杨某向中山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被告杨某通过微信与原告中山某传媒公司就艺人经纪事宜进行磋商洽谈,约定签约费为5万元,双方就直播时长、休息时间、违约责任达成初步约定。后该公司向杨某微信转账2.5万元,并发送消息称:“今日先支付一半签约费25000元,补充纸质合同后,支付剩余签约费!期间若哪方反悔,需赔偿对方双倍的签约费”。该公司于12月28日向杨某发送快递单号,告知杨某合同已经寄出。
2020年12月29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该公司退还一半签约费2.5万元,并称“我没签字,没回复,你这单方面声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生效”。该公司于当日领取该笔转账。
2021年2月1日,杨某正式在案外人的某公会直播。
因双方协商未果,中山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
1.确认双方经纪合同成立并生效
2.杨某继续履行经纪合同
3.杨某支付签约费十倍违约金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中山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驳回了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通过微信方式就艺人经纪签约事宜进行沟通,不能认定为双方已经达成事实上的经纪合同,双方仅构成预约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主播杨某在与中山某传媒公司达成签订经纪合同的意向后,收取了该公司2.5万元,后杨某以其他经纪公司支付的签约费更高为由,拒绝与该公司继续签订经纪合同的行为,属不守诚信的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杨某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并对其不诚信予以批评。
直播行业作为我国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业态经济,有其特殊性。主播在直播期间所产生的收入及流量价值并非固定,与直播时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息息相关,中山某传媒公司要求以杨某在其他经纪公司成立的公会直播时产生的收益作为认定其损失的具体依据,缺乏事实基础,于法无据。杨某在诉前已将收取的2.5万元退回至中山某传媒公司,在该公司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杨某应赔偿违约金2.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恰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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