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烟花爆竹 1人被拘!
11月11日,全市烟花爆竹集中整治第二次“双月”行动启动,严打非法生产,持续整治消除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上栗县按照上级部署要求,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推进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加强通道查缉、巡查排查、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举一反三查堵安全漏洞,确保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各项工作落实到“最后一米”。
案例警示
2024年11月12日,上栗县公安局桐木派出所联合桐木镇政府打非办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制造烟花爆竹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原材料,在自家的住宅内加工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共扣押引线炮2袋、外壳2袋、半成品1桶。目前,桐木镇政府打非办已对在肖某家中所查获物品全部予以依法销毁。违法行为人肖某已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编辑:李锡念)
来源:上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