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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公安:10人被抓!严打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4-10-27 点击数: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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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前期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效,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积极推进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加强通道查缉、巡查排查、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全面整治消除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隐患,举一反三查堵安全漏洞,全力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案例警示

    2024年10月23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治安大队在市局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专班的指导下,破获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湘东镇、老关镇、排上镇组织人员非法加工“足球小子”小型爆竹。经现场清点,收缴成品足球爆竹68箱,原材料塑料壳、爆竹、包装箱等涉案物品若干。目前,熊某以及9名非法加工爆竹人员已被依法行政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编辑:李锡念)
供稿:湘东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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