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查获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发布时间:2024-10-04 点击数:9913
为巩固前期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上栗县积极推进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和安全生产暨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加强通道查缉、巡查排查、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全面整治消除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隐患,全力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9月29日21时许,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在上栗东高速出口卡点开展“零点行动”查缉中,依法查获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9月29日21时许,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在上栗东高速出口卡点开展“零点行动”查缉中,依法查获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黄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从上栗县非法运输大量烟花爆竹运往赣州市。经现场清点,共依法扣押479箱成品鞭炮,431箱烟花。
目前,违法行为人黄某已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案件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李锡念)来源:上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