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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一男子违规动火作业被拘

发布时间:2024-04-02 点击数: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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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3月29号,湘东区峡山口街一企业车间内出现火情,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将火势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查发现,产生火情原因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导致。经调查,施工人员周某在使用明火作业前未申请开具动火证,未报备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随后,周某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违规动火人员周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天

安全生产不可麻痹大意

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施工作业

一旦操作不当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施工现场内,切勿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如需使用明火作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动火审批的四有要求:一要有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守护,在施工同时实施防灭火措施要有灭火器材设施,以便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三要有安全防火距离,作业前清理周边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四要有不燃物品覆盖遮挡,确保周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不被引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防范动火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要做到“十不准”

(编辑:李锡念)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湘东分局峡山口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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