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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古树后出售 多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08-16 点击数:14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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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时有发生。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以森林资源犯罪为主题的典型案例。
    一起典型案例中,多名被告人向古樟树灌注农药将古树毒死后,采伐并出售牟利,被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刑。

团伙注射农药毒害古树砍伐出售

被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长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福欧阳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生,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
    其间,何某长、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生(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生定金8万元
    何某长、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其中6株由李某生参与实施。
    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
    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欧阳某甲、李某生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钻孔灌毒致古樟树死亡,属于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但受利益驱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亟须加大惩治力度。有的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跨湘赣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且均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森林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


砍伐吹倒或枯死树木犯罪吗?

最高法: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擅自砍伐被大风吹倒或已枯死的树木,是否构成犯罪?8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回应称,对盗伐上述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喻海松表示,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
    喻海松称,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所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喻海松对此解释,《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明确提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专家介绍,之所以对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实行采伐许可,主要是因为,森林资源具有整体性,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风固沙,或者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如规定此类林木不需采伐许可,则难以避免“浑水摸鱼”,不利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林木确实已经死亡或者严重毁损,则其生态价值相对有限,有关的非法采伐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相对较小。”喻海松称,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相关案件处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盗伐、滥伐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的,不能与盗伐、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而应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予以行政处理。
(编辑:李锡念)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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