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摆摊经营 便民?扰民!
发布时间:2023-06-19 点击数:10191
小贩:“不是说放开设摊了吗?”
城管:“有条件的地方可有序设摊,不能随便摆。”
小贩:“我没有随便摆,我就住这小区”
城管:“这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近,高东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高宝路一小区居民投诉,有人在小区内驾驶三轮车兜售食品。虽然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行为并不属于占道设摊经营,但是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小区内公用部分属业主共有,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城管队员随即前往调查。
原来,该设摊人员是小区内的租户。其起先是在小区外道路占道经营,被城管队员制止后“另辟蹊径”,在小区内人来人往的公共区域做起了生意。经查,其既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
小城普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李锡念)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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