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今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施行近十年的当下,它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新区法院为您带来消费者维权案例,帮助大家在生活中精准“避坑”,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1
2022年4月17日,原告苏某在被告湖南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保健养生酒42瓶(含赠送的两瓶),此笔订单共计花费4864元。2022年4月20日原告苏某收到该产品后,当晚便和朋友一起喝了,喝完之后,原告和其中一个朋友都感觉不舒服,于是看了一下产品的生产日期,发现根本没有生产日期,只有一张说明书,上面写了功效、注意事项、以及产品配料。配料中的中药材,经查询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而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就算该产品是普通食品,该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原告苏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告知被告希望被告停止销售该产品,但被告告诉原告该产品为自产自销没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继续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调解成功
高新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湖南某电子商务公司自愿向原告苏某一次性给付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且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法官说法
该案中,商家用中药材作为保健养生酒的材料导致消费者引起身体不适,产品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坚决亮剑,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注意防范风险和保存证据,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案件回顾2
原告宗某因生活消费所需,2021年4月17日在被告所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某品牌的茶叶,净含量为125g;购买了13盒,实际共花费3067元。经查询,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仅仅标注了产品名称、配料表、储存条件、产地、电话号码,未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涉案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故原告宗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对于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在销售的食品上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是强制性要求,生产或包装日期及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案涉茶叶没有标示生产或包装日期及保质期,已经超出了标签瑕疵的范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案涉商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或质量问题,不改变案涉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事实。被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高新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宗某主张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070元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案件回顾3
原告吴某于2022年7月21 日、7月25 日在被告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共计购买贵州53度整箱散装酱香酒十二件,并支付货款共计4728.24元。原告吴某在饮用过程中,发现该白酒未标注生产日期、质保期、贮存条件等信息,认为属于三无食品。经交涉,被告称这款酒是他们自己进货分装的散装食品不需要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等信息,不同意赔偿。经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调解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涉案白酒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卖家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经向被告释法析理,最终通过线上远程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担退款及相应赔偿责任,并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退款及赔偿款的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编辑:李锡念)
来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