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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安源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2-17 点击数: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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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召开安源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安源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安源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1日下午至24日上午召开。


    建议议程是:


    一、听取和审议安源区人民政府区长邱伟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安源区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安源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安源区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安源区2023年区级财政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安源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卫东关于安源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安源区人民法院院长荣剑关于安源区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晓灵关于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七、审议关于设立安源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八、审议关于设立安源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九、审议关于安源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十、选举和通过有关人选;


    十一、票决2023年安源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

(编辑:李锡念)

来源: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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