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女子同居生娃被抛弃要求对方出抚养费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2-14 点击数:10125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2015年1月,龚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1月生育一女。同居期间,龚某发现吴某情绪不稳定,言行举止异于常人,后经诊断,吴某系四级精神残疾人。因难以继续共同生活,龚某与吴某与2019年底彻底分开,其女随龚某共同生活至今。吴某认为当初与龚某结婚之时,未对其疾病进行隐瞒,系龚某自愿决定与其结婚,应当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抚慰金及非婚生女由吴某抚养。因双方对非婚生女子女抚养权、精神抚慰金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孕育一个女儿,实属人生之幸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按上述法条固定,父母双方均有抚养义务。但因考虑到吴某作为四级精神残疾人,且丧失劳动能力,龚某正值而立之年。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等。龚某应当承担帮助照顾吴某的义务。
据此判决:判令二人非婚生子女由龚某自行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并一次性支付吴某经济帮助费1.5万元整,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龚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编辑:李锡念)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