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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安源公安开出禁燃“罚单”!

发布时间:2023-01-10 点击数: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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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大家请注意了
在中心城区禁燃区内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
安源公安
就对违法行为开出了禁燃“罚单”

▲注意啦!年关将至,安源主城区禁燃禁放公告请查收!

        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中环东路(军议路→萍高路→安源工业园金光大道→320白源段);南至中环南路;西至中环西路;北至中环北路的合围区域,以及优山美域、碧桂园、金御天下三个住宅小区,柳源、白源两个墓区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5.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市、县(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案例详情
        1月7日晚,安源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安源区世纪广场内燃放烟花。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李某某(安源区安源镇人)从世纪广场旁摊贩万某某处购得烟花加特林后,在世纪广场内(该区域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因        李某某未满14周岁,我局已责令其家属加强教育监管。万某某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警方依法对万某某处以行政处罚,并收缴其烟花爆竹。


相关普法: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规定,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编辑:黄淼淼)


来源:萍乡发布、安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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