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萍乡多名诈骗犯获刑!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案率最高、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审判工作,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安源区法院梳理了四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一看吧!
【案例一】 曾某等9人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底,被告人曾某从网上购得某虚假投资APP后,又从网上购买了微信号、银行卡,并和被告人周某一起购买了电脑、手机等准备用来实施诈骗的工具。2020年1月31日,曾某让被告人李某以其名义租赁萍乡市安源区某公寓作为实施电信诈骗场所,并直接或通过周某邀集被告人吴某等6人作为业务员到其租住工作室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约定业务员按各自诈骗被害人钱款40%的比例进行提成。
在工作室内,曾某负责日常管理,李某负责后台操作兼任业务员,吴某等6人为业务员,利用购买的微信号广泛加他人微信好友,与他人聊天,向别人推荐虚假投资APP,告知可在该APP中投资产品的涨跌,并与对方语音聊天引诱,将被害人拉入操作群。上述被告人在该微信群里相互配合,伪造虚假获利事实,通过制作虚假的在该APP投资盈利的图片诱使被害人充值。当被害人在该APP中大量投资或被告人感觉被害人不会继续追加投资时,被告人通过后台人为操作控制产品涨跌,造成被害人的资金全部亏空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钱财。
经查明,曾某等被告人通过该APP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641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设置骗局,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曾某、周某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其中利用虚假“投资理财”APP进行诈骗的情况较为突出。本案中,被告人先是在网上购买虚假“投资理财”APP,利用业务员吸收客户,营造虚假营利氛围,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产品后,再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以此骗取钱财。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有力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案例二】 吕某等4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吕某通过网络购买或者从上线接收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伙同被告人吴某,邀集被告人文某、王某,通过使用上线提供的虚假的“快分期”链接,冒充“快分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以“贷款逾期催收”的名义实施诈骗,欺骗被害人将钱款支付到上线提供的银行或支付宝等账户,从中非法获利。截至2020年5月27日被抓获时,被告人吕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1964条,非法出售5182条,获利1026元;被告人吴某与吕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1594条;被告人文某从吕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1594条;被告人王某从吕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17681条。经查,被告人吕某等四人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33125元。其中,吕某、吴某各获利3250元,文某获利1200元,王某获利2350元,另有部分诈骗款尚未获得上线分成。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八千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吴某、文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千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某、吴某、王某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催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吕某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告人吴某、文某、王某非法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众多公民被骚扰,甚至被欺诈而遭受财产损失,造成以个人信息权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4名被告人依法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要求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既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震慑,也是重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表现,彰显了法院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电信诈骗犯罪的决心。
【案例三】 甘某等4人诈骗案
2020年12月左右,被告人甘某从江某处得知通过提供电话卡插入通讯设备多卡宝实施电信诈骗可赚钱,于是甘某将被告人何某、陈某拉入江某在“蝙蝠”软件上创建的聊天群。江某向三人讲解提供电话卡并插入多卡宝供上线从事电信诈骗的操作,承诺上线将按照1300元/天的标准支付每张电话卡的使用费,甘某等人只需携带插有电话卡的多卡宝四处移动即可。经四人商量后确定由江某负责提供上线资源,何某负责收购中国电信电话卡、联系被告人张某开车带多卡宝活动,甘某负责跟上线通过火币网结账并将钱提到其名下的银行卡,陈某负责管账、支付活动期间的各项费用。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8日间,何某等人以300元/张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中国电信电话卡近40张,张某每天在多卡宝内插入4张电话卡供上线“飞鹰”拨打诈骗电话。共导致袁某等8名被害人被诈骗41.1623万元,甘某等人非法获利9.872819万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何某、陈某、张某四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等帮助,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甘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甘某、何某、陈某、张某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有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结合各被告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予以综合认定,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决心,实现了刑法的价值导向作用,获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案例四】 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某来到本市,在本市安源区一宾馆房间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贺某(另案处理)等人验证。次日,为非法牟利,在明知是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在该宾馆房间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贺某、张某等人,由张某通过手机使用朱某银行卡转移赃款,朱某协助刷脸认证,当日朱某获利8000元后离开本市。现查实,被害人徐某等6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部分被诈骗资金共计128.7431万元于2021年10月21日流入朱某银行卡内,当日该银行卡进账281.6926万元,出账281.6117万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滋生了很多关联违法犯罪,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银行卡、账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作为电信诈骗的下游犯罪,掩饰、犯罪所得罪对电信网络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因贪图小利,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并将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并在旁通过刷脸帮助转移赃款,触犯刑法最终获刑。本案警示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
(编辑:李锡念)
来源:安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