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担保未经村民会议讨论 法院判决村主任个人担责
村委会主任在村里施工的《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承包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担保,未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担保责任应由村委会主任个人承担还是村委会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担保人李某对工程承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三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8月,萍乡市湘东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萍乡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协议书》。2020年12月,萍乡某建筑公司就萍乡市湘东区某村山体滑坡治理及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与萍乡某材料公司签订《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就项目内容、承包范围、工程款计算和支付、违约金条款均明确约定。李某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工程竣工后,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689725元。萍乡某建筑公司和李某已付工程款326000元,尚拖欠萍乡某材料公司工程款3637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萍乡某材料公司与被告萍乡某建筑公司签订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并填写了其个人公民身份号码,虽签订该协议时系村委会主任,但未加盖村委会公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提供担保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案担保未经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效力无法及于村委会。同时,因被告萍乡某建筑公司无公路建设相关资质,故其与原告萍乡某材料公司、被告李某签订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本案中各方均有过错,被告李某自认为可以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特殊身份可以掌握涉案项目的上级拨付资金从而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对于村委会主任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应对该担保事项是否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尽到注意义务。如进行了审查,由村委会承担担保责任,如未审查,法律效力不能及于村委会。